Mat 18:15「倘若你的弟兄得罪你,你就去,趁著只有他和你在一處的時候,指出他的錯來。他若聽你,你便得了你的弟兄;
Mat 18:16他若不聽,你就另外帶一兩個人同去,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,句句都可定準。
Mat 18:17若是不聽他們,就告訴教會;若是不聽教會,就看他像外邦人和稅吏一樣。
通常怎麼會讓人跌倒呢?生活沒見證,會讓人跌倒,指出別人的錯誤,也很容易讓人跌倒,因為應該沒有什麼人聽到別人指出自己的錯誤,會心裡面真的很舒服,很開心的.如果別人真的做錯了,得罪自己了,要跟他講嗎?如果顧忌他會跌倒,那要不要告訴他呢?耶穌就開始討論這個問題,有幾個處理步驟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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趁著只有你們兩個的時候,私下跟他講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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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不聽,就帶一兩個人同去.從這一點我們看出,這個 “得罪”就不是對方與我兩個人的問題,而是真的犯罪,做錯了,私下講不聽,就要帶見證人去跟他講,句句都可定準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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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是兩三個見證人跟他講,已經很清楚,確實是做錯了,還是不聽,就告訴教會,由教會代表出面,表明他做的事情與教會的原則,也就是聖經的教導不合,做了聖經所說不可做的事情.當然前提是,教會是高舉聖經真理,並且是按照正意分解真理的道,按照經文正確的解釋,得出符合真理的屬靈原則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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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不聽教會,就已經是不遵守聖經,不遵守神的教訓,其實已經與外邦人和稅吏,就是與不信的人已經一樣了.
教會不是一個溺愛,鄉愿的地方.我們希望不讓任何人跌倒,可是如果執意在罪惡中,獎也不聽,還仇恨教會,就像黑暗不接受光一樣,就不能仍然包容,需要處理.但是從這裡我們也看到,即使處理教會中的問題,弟兄姊妹的問題,非常慎重,仍然是以建造,挽回弟兄為原則,先私下跟他講,實在不行,再進行之後的程序,目的是希望他可以悔改,希望可以重新得到弟兄.
Mat 18:18我實在告訴你們,凡你們在地上所捆綁的,在天上也要捆綁;凡你們在地上所釋放的,在天上也要釋放。
Mat 18:19我又告訴你們,若是你們中間有兩個人在地上同心合意的求什麼事,我在天上的父必為他們成全。
Mat 18:20因為無論在那裡,有兩三個人奉我的名聚會,那裡就有我在他們中間。」
這三節經文我們很熟悉,常常拿出來講,也讓我們很受激勵,但是通常分開解釋.第18節,通常被解釋成綑綁魔鬼,釋放人心.第19-20節通常是在聚會只有幾個人的時候,安慰自己說,沒關係,只要有兩三個人奉主名聚會,主就與我們同在.但是從第十八章最前面一直讀過來,都是在提醒不要讓小子跌倒,如何挽回弟兄,前一段是在說,教會雖然以挽回弟兄為原則,但是不免真的有需要做出懲處的情況.耶穌在這裡告訴我們,如果真的是需要教會做出處罰,把犯罪的人看為外邦人和稅吏,這是可以的,神會同意的,在地上教會的決定,綑綁的,在天上也要綑綁,教會釋放的,挽回的,天上也要釋放.只要教會按照聖經真理做,眾人都要聽,因為教會在地上所做的決定,在天上也會同意.從上文看過來,第19節的兩三個人在同心合意求的,應該是求神讓他們,讓教會知道該怎樣行,天父必定會告訴他們,為他們成全.教會不需要太多人,只要不是只有一個人,只要有兩三個人奉主的名聚會,就有主的同在,在主的定義中,這就是教會.
信主之後,我們加入教會.作主的門徒,就不可以任意妄為,不能高興怎樣就怎樣,要守規矩,按照神所訂的規矩聚會,也應該順服教會的制度.神帶領我們到某一間教會,在裡面受造就,也學習事奉.事奉裡面學習什麼?除了事奉的技巧,我們也學習順服,順服領袖,順服制度,因為這是神所設立的教會,有從神來的權柄.如果我們被主使用,成為領袖,要知道教會是神所認同的,有兩三個人奉主的名聚會,就有權柄,神就認同,但是如果讓人跌倒,要受更大的審判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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