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Mat 26:1耶穌說完了這一切的話,就對門徒說:

Mat 26:2「你們知道,過兩天是逾越節,人子將要被交給人,釘在十字架上。」

Mat 26:3那時,祭司長和民間的長老聚集在大祭司稱為該亞法的院裡。

Mat 26:4大家商議要用詭計拿住耶穌,殺他,

Mat 26:5只是說:「當節的日子不可,恐怕民間生亂。」

 

逾越節,不是應該是最神聖,最屬靈的日子嗎?

這些祭司長,民間的長老,不是應該是民間的領袖,也是屬靈的領袖嗎?

為什麼當節的日子不可?為什麼恐怕民間生亂?

因為大家都支持耶穌,因為他們要做一件惡事,要用詭計拿住耶穌,還要把他殺了.

 

他們知道這是逾越節,自己也應該是屬靈的領袖,但是我們也知道,他們應該是覺得耶穌是異端,怎麼可以說自己是神,與他們的信仰不合,所以他們應該認為群眾是不懂的,只有自己是頭腦清楚的,所以要除掉耶穌.但是不論是什麼理由,他們的心中真正的原因其中之一,也是因為他們的嫉妒,惱恨耶穌,心中最根本的不是為了別人好,不是為了捍衛真理,而是出於惡心.管他是不是逾越節,管他自己的身分如何,反正就是要除掉耶穌就對了.

 

常常會有人在討論,如果我們是耶穌時代的法利賽人,我們會不會也一起,為了捍衛一神信仰而要除滅耶穌?的確是對我們的一個提醒,但是當時也有一些有思想的法利賽人,他們知道耶穌的確是真神,所以來找耶穌問道,有謙卑受教的心,就成為耶穌的門徒.看到這些宗教,民間的領袖,竟然要用詭計來殺人,實在是我們的提醒,不會因為節期近了,不會因為自己的身分,內心就會更聖潔,反而會因為自己每天接觸屬靈的事情,因為太熟悉,反而會隨意解釋,知道如何上有政策,下有對策.讓我們被提醒,不要成為這樣的人.

 

Mat 26:6耶穌在伯大尼長大痲瘋的西門家裡,

Mat 26:7有一個女人拿著一玉瓶極貴的香膏來,趁耶穌坐席的時候,澆在他的頭上。

Mat 26:8門徒看見就很不喜悅,說:「何用這樣的枉費呢!

Mat 26:9這香膏可以賣許多錢,賙濟窮人。」

 

耶穌應該知道祭司長與民間長老聚集商議,但是耶穌沒有去找他們,反而是去伯大尼長大痲瘋的西門家.你們要抵擋耶穌,不要神,神也不會強迫,就不跟你們在一起.沒有神的同在,有什麼價值,沒有意義.

 

這個女人拿了極貴的香膏來,澆在耶穌的頭上.看到這個行為舉動,門徒與耶穌有很不同的回應.門徒竟然會覺得澆在耶穌頭上,是這樣的枉費!照人來看,的確很浪費,因為的確很貴,實在不值得澆在耶穌頭上.他們真的是想要賙濟窮人嗎?其實我們是不是常常也是這樣,根本問題是覺得他太浪費了,賙濟窮人只是讓他們的想法,說法,更覺得有力而已.

 

做在主的身上,是枉費嗎?

好不容易讀到博士,而且在美國拿到博士學位,被神呼召去鄉下傳道,可能還需要躲警察,是枉費嗎?

好不容易達到了自己的理想,因為神的呼召,就放下,是枉費嗎?

還不用說那麼偉大的事情,就說每個星期天去做禮拜,每天花半個鐘頭,一個鐘頭靈修,讀經,禱告,親近神,是枉費嗎?

有一本書的書名很讚,叫做Wasting Time with God.

 

這個故事讓我們很感動,為什麼?因為門徒在乎的是行事為人的道理,應該如何如何,但是這個女人是獻上他的心.或許跟一般人的做法不同,但是他是思考如何做在主的身上,怎麼把自己最好的,最貴的,可以獻給主.

 

Mat 26:10耶穌看出他們的意思,就說:「為什麼難為這女人呢?他在我身上做的是一件美事。

Mat 26:11因為常有窮人和你們同在;只是你們不常有我。

Mat 26:12他將這香膏澆在我身上是為我安葬做的。

Mat 26:13我實在告訴你們,普天之下,無論在什麼地方傳這福音,也要述說這女人所行的,作個紀念。」

 

常常有牧者告訴我們一句話:受委屈的時候,所做的問心無愧,卻被別人講的時候,你不說話,神就幫你說話.為自己說話,可能只造成更多的辯論,神為你說話,誰敢有意見,誰還敢多說什麼?

 

這個女人決定把自己的香膏獻給主,可能幾乎把自己所有的都獻上了,都已經這樣付出了,還不被肯定,還要被你們這些人這樣講,但是耶穌說,這是一件美事.這件事情真的是做在主的心上,大得主的稱讚,在普天之下都要述說這女人所行的.

 

今天的經文,故事,我們看到幾種人,看到他們的心.

祭司長和民間的長老,為了種種的原因,想法,即使逾越節將近,他們要在大祭司的家,應該是一個屬靈的地方,應該是人來到這裡,可以得安慰的地方,他們卻在這裡,商議如何殺掉耶穌.

責備那個女人的門徒,看的是做在主的身上,如何的枉費.理性的思考,可能沒錯,可是這樣的想法,卻沒有得到主的心.

這個女人,實在想要為主多做一點,如果有更貴的東西,相信他也願意獻上.

 

你我有看到自己的影子嗎?你我是哪一種人呢?

我所看重的,我心裡想的,是做在主的心上,被主稱讚,被主紀念嗎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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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ha32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